天津大运河、海河文化旅游带拓展提升改造工程(二期工程)标段二
航标物资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津港航许可【2023】30号,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 航标 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取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 线上电子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天津市区,建设地点位于海河及大运河沿岸,包括天石舫码头、古文化街码头、意风区码头。
建设规模:本次标段主要包括天石舫码头、古文化街码头、意风区码头的靠泊结构、配套给排水工程、附属设施等的建设。(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计划工期:305日历天。
开工日期:2024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
2.2 招标范围:物资招标明细及报价要求见附件招标文件报价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贸易商,企业社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未受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投标人须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中层级为一公司层级、一航局层级供应商或中交集团层级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贸易商必须持有投标物资生产厂商代理或授权委托书。
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或投标人代理的生产企业须具备年1年以上的类似产品的生产经历业绩,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具有必要的供货、储存和运输能力。
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完整的财务运行体系及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且具备供应招标物资所应承担的垫资能力。应提供近3年(至少1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质量满足施工设计图纸及《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181-2016)、《航标灯通用技术条件》(JT/T761-2009)、《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1-1-2020)、《钢管灯桩通用技术条件》(JT/T102-2009),航标的灯质根据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2022)中附录 A内河航标灯质(补充件)确定,灯光射程根据《浮标通用技术条件》(JT/T760-2009)确定,灯光光强根据《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1-1-2020)中附录 B航标视距计算方法确定,且满足施工现场监理及业主质量验收条件要求。投标产品具有近两年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完成工程项目材料供应的经验,具备完成的服务和供货体系。
提供近3年不少于2个工程项目的同类物资供应业绩。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招标人企业黑名单;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要求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出具的信用信息报告。
发票开具要求:本次招标物资发票开具方式为一票制,投标人应具备开具可抵扣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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