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长狸10工程船 |
转让方名称 |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
转让底价 | 99.1万元 | 资产来源 | 单位实物资产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6/5 | 公示期截止日期 | 2023/6/16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服务机构 | 武汉航运交易所|项目联系人:邓军,联系电话:13554035605 |
一、资产情况 |
长狸10 | 船舶类型 | 敷设船 | 船体材料 | 钢制 |
建造完工日期 | 1981/6/15 | 总长 | 42.40m |
船宽 | 12.00m | 型深 | 2.60m |
总吨 | 502 | 净吨 | 150 |
船籍港 | 宜昌 | 航区 | 内河A级 |
二、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转让方名称 |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
批准文件名称 |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2023年第3期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纪要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间向武汉航运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28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到武汉航运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公示期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若信息披露期内无人报名,则信息披露期自动延长5个工作日。 2.本次转让标的的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竞买人在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竞买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船舶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武汉航运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在武汉航运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自武汉航运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船舶交接协议)。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资产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拆解、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武汉航运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资产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资产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5.自船舶移交后,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长狸10作为船名,如有违约,按照本项目成交价格的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受让方在与转让方办理船舶交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转让标的拖离转让方场地,逾期后转让方将就转让标的停放向受让方收取靠泊费,收费标准:每艘船500元/天,电费3.00元/度。 7.本次交易完成后需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标的的税金,转让方将提供相应发票,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2.本项目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在向武汉航运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踏勘组织方与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现场踏勘预约联系人:邓先生,联系电话:13554035605。 3.本次转让标的船舶检验机构为中国船级社宜昌分社,船舶适航证书于2021年8月12日到期,下次检验种类为换证检验。船舶成交后涉及到的船舶检验机构变更、船舶检验证书恢复及所需的船舶维修保养、检验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28万元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支付 |
交纳截止时间 | 公示期截止日的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交易平台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交易或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④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航运交易所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处置方法: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②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返还。 |
三、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四、交易方式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通过武汉航运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通过武汉航运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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