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长宜囤G042报废船舶处置 | ||||
转让方名称 |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 ||||
转让底价 | 18.92万元 | 资产来源 | 单位实物资产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1/23 | 公示期截止日期 | 2022/11/29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服务机构 | 武汉航运交易所|项目联系人:杨帆,联系电话:18571507040 | ||||
一、资产情况 | |||||
长宜囤G042 | 船舶类型 | 趸船 | 曾用名 | 宜工囤3号 | |
建造完工 | 2001-05-15 | 总长 | 40.00m | ||
船宽 | 9.00m | 型深 | 1.65m | ||
总吨 | 301 | 净吨 | 90 | ||
船籍港 | 宜昌 | 船体材料 | 钢制 | ||
二、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四艘船舶处置的批复 航工装备〔2021〕94号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报名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 万元至武汉航运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截止时间为竞价开始前一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由武汉航运交易所组织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2.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返还。 3.本次转让标的的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4.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拆解处理,不可改装使用或转卖,若有以上行为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负责,并且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自转让标的在交接完成之时起,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自转让方处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标的拖带、拆解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拖带、拆解等所涉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法律责任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6.竞买人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以现状交易的全部或或有风险;(2)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质量等为由退还标的。(3)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日期与转让方进行交接,转让标的所有风险在买卖双方签订交接文件之时起转移至买方。(4)同意在通过e船舶平台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武汉航运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5)同意武汉航运交易所在确认收到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接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船舶拆解(拆除)。 2.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评估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发票,税率3%(具体税率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税金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仅限拆解处置,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船舶拆解资质。 3.本次转让标的仅限船体,不包含锚和锚链。 4.船舶停泊地址:长宜囤G042停泊在宜昌市黄柏河码头(葛洲坝和三峡大坝之间)。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5.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交纳截止时间 | 公示期截止日的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交易平台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④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航运交易所及乙方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处置方法: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②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返还。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四、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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