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长洲码头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洲码头升级改造项目已由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6-440112-04-01-349207)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企业自筹100%,招标人为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概况
2.1.1 工程名称:广州市黄埔区长洲码头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1.2 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长洲岛长洲村
2.1.3 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广州市黄埔区长洲码头升级改造项目,拟将原有2个120GT客运泊位升级改造为1个1000GT客运泊位,使用岸线不变,为53.6m;泊位长度不变,为82m。拟建码头采用钢浮趸结构形式,本次升级改造拟将原有1艘尺寸为 28.3m×7m×1.2m×0.4m的趸船保留,进行维修改造,原有1艘尺寸为24.3m×7m×0.95m×0.40m 的趸船替换为1艘尺寸为24.3m×7m×1.2m×0.48m的趸船;拆除并替换原有的2条活动钢引桥、靠船桩簇及系留设施,并对原有趸船进行翻新改造。
2.1.4 质量要求: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满足招标人的功能需求,并通过招标人及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审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2.1.5 工期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75个日历天(含设计、施工工期)。
2.1.6 工程总投资:约1347.39万元。
2.2 招标范围: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防补工程)、施工(含防补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如下:
(1)设计范围: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全部设计范围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专题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完成详细施工图设计、堤防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竣工图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须达到国家关于水运工程或相关行业设计深度的要求,竣工图编制满足规范及档案验收要求,并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详见技术规格书。
(2)本此招标范围为码头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为民生工程,不限于港池疏浚工程、码头水工建筑物、候船室翻新改造及基础加固、供电照明工程(含防雷)、给排水及消防工程、环保工程、导助航工程、 临时工程、堤岸修复工程、水域扫海测量、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等工程的施工等。详见技术规格书。
(3)工程承包方式:包设计(含施工图设计、堤防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竣工图、包验收通过(含附属工程)、包照管、包移交、包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竣工备案、包结算、包保修等。
(4)承包人协助相关报批、报建、验收:承包人派出专人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水上水下作业许可、排污许可证等。凡工程中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质量安全、节能、水利、航道、海事、交通等有关部门验收及检查的项目,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参与验收、落实整改工作。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通过后,办理竣工备案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3.1.1 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水运行业(港口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1.2 工程施工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业绩要求:
3.2.1 设计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中设计单位):2020年1 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过总投资额大于或等于600万元的码头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业绩。设计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业绩时间以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批复文件时间为准,总投资额以合同协议书或相关投资额证明文件为准。
3.2.2 施工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中施工单位):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600万元的码头工程施工业绩。施工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竣(交)工验收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以下统称工程竣(交)工验收证书。施工业绩时间以工程竣(交)工验收证书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为准(不含补充协议)。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 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即一家设计单位、一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承接设计任务的一方为成员方,并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见附录)。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3.2 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员工,以上人员不得重复兼任。须同附上截止投标前近三个月(即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下称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均指投标前近三个月),社保证明须能反映参保人在相应单位缴纳。
3.3.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投标登记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否决。联合体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
3.3.4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设计业绩以承接设计任务的一方为准;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业绩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准)。
3.3.5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4 拟派人员资格要求:
3.4.1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且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投标人须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
3.4.2 拟派设计负责人资格: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且具备水运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投标人须提供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
3.4.3 拟派专职安全员资格:具备在有效期内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投标人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
注:水运工程相关专业指港航工程、航道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航务工程、水工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港工工程、港口工程、海岸工程、近岸工程等专业,下同。
3.5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施工方)在最新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含无最新年度而上一年度有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初次进入广东省的投标人,在最新年度的全国水运从业单位(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
(2)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设计方)在最新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含无最新年度而上一年度有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初次进入广东省的投标人,在最新年度的全国水运从业单位(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
(3)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
3.6 其他要求:
3.6.1 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按国家法律经营。
3.6.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注: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4. 关于投资控制
4.1 本项目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的最高投标限价只作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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