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岱山港区鱼山作业区航道二期工程(北向 5 万吨级航道)-航标工程 (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宁波舟山港岱山港区鱼山作业区航道二期工程(北向 5 万吨级航道) 由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舟发改批【 2019】154号文件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人),建设资金为 财政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航标工程 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中国采购与招标( )、浙江交通网(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舟山中部港域,岱山岛西北侧,从鱼山南部作业区码头前沿港池水域经鱼山西侧至中部港域西航道蛇移门南部航道附近。航道规模:北部作业区 5万吨级航道满足5万吨级散货船满载乘潮单向进港通航(乘潮历时1h,保证率90%)。南部作业区北向5万吨级航道满足实际运营的5万吨级油船/化学品船(满载吃水12.0m)满载乘潮出港(乘潮历时4h,乘潮保证率90%)。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一个施工标段。 主要工作内容:新设 9座浮标(其中4座含AIS航标,3座具有测流功能),航标维护等。新设浮标距离航道底边线 50m 处。
计划工期: 10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 级 及其以上资质 或 航道工程 专业承包 二 级 资质及其以上资质 ,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3.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4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须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5在航标工程完成建设并通过效能验收一年内,中标人应联系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做好鱼山航道二期公共航标移交对接工作,并签署相关协议,招标人按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80%的航标建设费用和80%一年维护费用。
航标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效能验收一年后,中标人未能与东海航海保障中心达成鱼山航道二期公共航标移交相关协议,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宁波舟山港岱山港区鱼山作业区航道二期工程(北向 5万吨级航道)航标工程合同,并不再支付中标单位剩余的航标建设设费用和维护费用。
中标人在航标建设完成并通过效能验收一年内,联系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做好了鱼山航道二期公共航标移交对接工作,并签署相关协议,则中标人继续做好剩余二年内的航标维护和保养工作,招标人按工程进度支付承包人剩余二年 80%的航标维护费用,待办理完成公共航标移交相关手续后,招标人再一次支付剩余的航标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不再承担《关于下发(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海区公用航标接标规定(试行))的通知》所要求的配套设施和其它的补偿措施,为保证航标顺利移交,航标航相应的备品备件在航标维护期结束后,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满足移交要求。
3.6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 22年 8 月 23 日~ 20 22年 8 月 29 日 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同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前须自行登录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供与注册内容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并购买 CA 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电话: 4008503300 ; QQ 群: 384041593 。
4.2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网上上传的截止时间前,登录舟山市电子招投标平台,在线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参加开标会议,对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3 逾期上传的或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上传失败的或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未加密的或投标人文件无法解密的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中标单位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浙江交通网(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 舟山市临城翁山路 555号舟山港务大厦
联 系 人: 励先生
电 话: 0580-8260928
招标代理人名称: 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 舟山市临城定沈路 620号23楼
邮政编码: 316021
联 系 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 0580-8260928
传 真:0580-8260928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 级 及其以上资质 或 航道工程 专业承包 二 级 资质及其以上资质。 |
财 务 要 求 |
承诺运营资金不应少于 70 万元人民币 。 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地( 市 ) 级及以上支行。 |
业绩要求 |
1 、自 2 012 年 7 月 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 , 成功完成过 一个及以上灯桩、灯浮航标 工程施工。 |
注 :投标人应在 “ 第八章 投 标文件格式 ” 的 “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 (1)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 由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相关验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资料缺一不可, 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 由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 相关验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相关验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1、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9年 7 月 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结果为准;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人在投标公示时查询。 |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 |
1、自2012年 7 月 1 日以来, 担任过一个 及以上灯桩、灯浮 航标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有港口与航道专业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水运工程三级项目经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并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 2、 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 3、近三年(自20 19 年 1 月 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自 2012年 7 月 1 日以来, 担任过一个 及以上灯桩、灯浮 航标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师 或以上技术职称 , 并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 |
注: 1.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 “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a.若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若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c. 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结果为准。
4.人员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 相关验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和任职,必须附发包人或交通(水运)质量监督部门或 相关验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5.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工具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功能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备注 |
1 |
航标作业船 |
总吨位 300吨以上航标起吊作业船,配备70KN以上吊机。 |
艘 |
1 |
自有或租赁 |
注: 1、航标作业船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合法有效的、能反应其总吨位的海上船舶证书;(2)航标作业船内相关作业船员资质证书复制件。
2、若船舶为自有的,船舶证书上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若船舶为租赁的,则需提供租赁合同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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